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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明|探秘因明——对比陈那、法称论师之“因三相”
来源:释圆如 日期:2018-12-23 浏览量:9784

       01、因三相的来源

       “因三相”最早来源于陈那论师的新因明体系,它是关于陈那论师三支作法当中因支规则的基本要求。说到因三相,就不得不提及“九句因”和“同品、异品”的概念。二者当中“九句因”又发展于“同品、异品”的概念。 
       “同品、异品”的概念不光是现在的新因明“三支作法”当中有,早在古因明的“五支作法”当中就有了。何为五支作法?五支指的是“宗、因、喻、结、合”五支,新因明三支指的是“宗、因、喻”三支,三支作法相对于五支作法是有很大发展的,它也是新因明的重要标志,二者的具体比对,此处恐繁不述。从它们的组成可以看出,他们都有“喻”这一支,有“喻”支就自然有“同品喻”和“异品喻”,所以“同品、异品”的概念自古因明已有之,且沿用至今。 
       “同品、异品”的概念我们有所认识之后,再来看由其衍生的“九句因”的概念,何为九句因?其实就是同品异品各自三种情况“有、非有、有非有”的组合。完整组合起来一共九种:同品有,异品有、非有、有非有的三种;同品非有,异品有、非有、有非有的三种;同品有非有,异品有、非有、有非有的三种,合起来一共九种,这九种因即称作“九句因”。 
       对“九句因”我们分别进行观察可以发现,第二句“同品有、异品非有”和第八句“同品有非有、异品非有”是两句正因,符合这两种情况的因对立宗具有可靠的论证性,于是对这两句正因进行归纳,得出一个规律就是“同品定有性;异品遍无性”。这就是陈那论师“因三相”规则后两相的来源和具体描述。此外,加上“因”支要涵盖“宗上有法”即是“遍是宗法性”,组合起来就是完整的陈那论师“因三相”的描述了。 
       后法称论师对陈那论师“因三相”有所发展,但整体上还是属于新因明的体系,具体的区别下文有分析。
       02、陈那论师因三相特征
       在以上关于“因三相”来源的分析过程中,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是特别值得注意的,就是“同品、异品”需要“除宗有法”的这一内涵,我们在上面没有具体提及,但是非常重要,可以说它是陈那论师“因三相”的特征所在,也是法称论师要发展陈那论师因明相关内容的一个重要原因。 
       什么是“除宗有法”?简单来讲:就是在提及“同品、异品”概念时,要排除“宗上有法”。打比方“声音无常,所作性故;凡是所作必是无常,如瓶;凡见彼常,必非所作,如虚空。”这一陈那三支论式中,“同品”指的是除开宗上有法“声”之外具有无常特性的其他对象,“异品”指具有常这一性质的对象中,也要排除宗上有法“声”在外。 
       为什么会有这么一个规定呢,它也跟“九句因”有密切的关系,上面我们提到,九句因是陈那论师“因三相”后两相的来源处,可见“九句因”安立之重要性,那么“九句因”的第五句“同品非有,异品非有”要安立,它又必然建立在“除宗有法”这一基础之上,否则“同品非有、异品非有”因就无安身之处了,这可以说是第一方面的原因;第二方面,如果没有“除宗有法”这一规定,那陈那论师“喻”支的论证作用就几乎完全丧失了:以“声”的无常论证“声”无常,显然有循环论证的过失;与之对应的,异品如果不“除宗有法”,那就自然给了敌论方辩论可乘的漏洞,譬如吠陀派就认为声为常有,除此之外,也说不出别的所作且常有的例证,不“除宗有法”刚好合了敌论者的心意了,对自方立宗不利。所以“除宗有法”不光利益自宗,也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敌论者的诡辩。 
       有了以上的分析,再理解其“遍是宗法性,同品定有,异品遍无”规则就不难了。
       03、法称论师因三相特征
       法称论师“因三相”是从陈那论师发展而来,为什么要作调整呢?调整后的利弊何在?从这样的角度出发,有利于更加贴切地理解法称论师“因三相”的内涵。 
       上文中提到陈那论师“除宗有法”的内涵,是法称论师发展“因三相”理论的主要原因所在,“除宗有法”不是很合理吗,依上文的分析,我们看到“除宗有法”不光出生名门之“九句因”,同时在实际应用中有诸多利益呀? 
       下面举一个例子,大家就会对法称论师的发展观念有所了解,如“水银是固体,金属之故”,在陈那论师关于“除宗有法”的内涵前提之下,它符合陈那论师“因三相”规则。
       第一相遍是宗法性:金属周遍于水银,金属范围显然大于水银范围;符合!
       第二相同品定有:金属当中除开水银,有很多都是固体的,比如铜等;符合!
       第三相异品遍无:不是固体的物质除开水银,没有一个是金属;也符合!
       可是却不能证成“水银是固体”宗的安立。法称论师针对这一现象,认为这样的“同品喻、异品喻”是一个除外命题,不是全称命题,不具备对“宗”的周遍证成性,于是提出了一些发展理念。 
       首先,他取消“九句因”中第五句因的安立,也就是“同品异品”不需要“除宗有法”。目的就是让“喻”支具备周遍的论证性,使“喻”支不再是一个除外命题,而是一个全称命题,这样一来,论证形式和亚氏三段论演绎逻辑的推理形式就十分相似了。这里不防举一法称论师三支作法与亚氏三段论对比实例,以方便大家理解法称论师发展因明的思路: 
       【三支作法】声音是无常的(宗), 因为是人工造作出来的(因),凡人工造作的都是无常的(犹如瓶等)(喻)。 
       这里举出的是《量理宝藏论》关于“宗因喻”排序的论式,法称论师是主张“喻因宗”顺序排序的的,彼此相反,形式上区别不大,故举此例。 
       【三段论】凡人工造作的都是无常的(大前提),声音是人工造作出来的(小前提),所以声音是无常的(结论)。 
       在法称论师的三支作法当中,喻支中喻依可有可无,不是必要成分。同时,同品喻和异品喻可以互相推导,彼此等同,且异品喻可以单独和宗因二支组成完整论式,当然与之对应的“因三相”规则也有调整:“因于宗上有法存在,同品周遍,异品周遍”。结合三段论来分析法称论师的三支作法基本上可以说:“喻”支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,“因”支相当于小前提,而“宗”支就相当于结论了,可以说法称论师集中地对“喻”支有较大调整,使之成为一个全称命题,对应的“因三相”之后两相“同品、异品”的规则自然区别较大,此外在应用当中,法称论师对“因”支还有重要发展,后文会有分析,这里主要分析“因三相”规则。
       04、对比二位理自在的因三相
       以上分别地介绍了二位理自在关于“因三相”规则的安立,下面我们将在形式、内涵、应用等多个层面上去分析比较一下二者的区别,这种比较能较大程度上帮助我们正确理解他们的因明理论内涵,对于我们学习无论是以法称论师因明为主的藏地因明,还是以陈那论师因明为主的汉地因明,应该都有很好的启发作用。 
       1. 形式上的比较
       比较二者的形式,其实就是二位理自在关于外在形式“三支作法”上的安立。关于各自三支论式的描述上面都有提及,这里就只举例列出,读者可以直观比较。 
       陈那论师三支作法的大概特征为:三支完整,喻支同品、异品必须同时列出。
       例:声音无常,所作性故;凡所作,必无常,如瓶等;凡是常,必非所作,如虚空等。
       法称论师三支作法的大概特征为:同品喻或异品喻可以单独和宗因二支组合形成论式,且喻依可以不要。
       例1:声音无常,所作性故;凡所作必无常(如瓶等)。 
       例2:声音无常,所作性故;凡常皆非所作(如虚空等)。 
       2. 内涵上的比较
       既然二位理自在对形式上的“三支作法”有如是不同的安立,那么相信其中一定各有道理,也就是有其运用“三支作法”的内涵,这其中,“因三相”规则就是一大主体。说得更加明确一点,就是对三支中确保“因”支的可靠论证性各有规则。 
       首先来看看陈那论师,有学者称陈那论师的因明是带有归纳性质的演绎逻辑推理形式,本人基本上认同,所谓“归纳推理”简单来讲,即是由特殊到一般的推理,而“演绎推理”就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。为什么这么说呢?从上面的陈那论师三支论式中我们可以看出,“喻”支需要满足“同品定有,异品遍无”的要求,且“喻依”不可缺少,这就是在通过“喻”支推导“因”的普遍性论证性,这是一个归纳的过程,继而在“遍是宗法性”基础上运用演绎推理,将“因”运用于“宗”的论证上从而证成立宗。 
       既然因的可靠性是通过归纳推理而来,那归纳推理的过程必然需要十分严谨。所以陈那论师要求“同品定有”、“异品遍无”二相需要同时具备以防止因的滥用。一些情况当中,因具备“同品定有”却不符合“异品遍无”的特性,比如:“鲸鱼是鱼,水中生活之故”。分析一下可以看到,同品中是鱼类的确实很多都是在水中生活,相反异品中不是鱼类就一定不是在水中生活显然违反常识,鲸鱼就不是鱼类是哺乳动物,却生活于水中。所以陈那论师的归纳推理这一环节在“同品定有、异品遍无”的规则之下,非常可靠地证成了“因”的普遍论证性。 
       总体来看,陈那论师在三支作法当中,确保“因”支的可靠论证性是通过归纳推理这个环节主要实现的,当然因明理论体系当中,还有关于“过”的理论对“因”的正确应用加以保护,但不是本文重点此不赘述。 
       再来看看法称论师,有学者说法称论师的因明是演绎逻辑的推理形式,本人也基本认同。为什么相比法称论师少了归纳推理环节呢?这个步骤看起来是不可以或缺的呀?否则怎么确定因的普遍论证性和可靠性呢? 
       法称论师是这么来解决这一疑惑的:其一,他对“因三相”第二相的安立是“同品遍有”而不是“同品定有”,我们应用数理逻辑来看就会发现,“同品遍有”是等同于“异品遍无”的。所以就有了“喻”支中同品喻、异品喻均可以单独和宗因二支组成论式这一规则,而不需要同品喻、异品喻同时具足。 既然无需归纳推理的环节,那喻依的举例任务自然也就无关痛痒可以不要了。其二,就是法称论师对因提出了“自性因、果性因、不可得因”的概念,确保了因的普遍性和可靠性,代替了陈那论师的归纳推理过程。至于法称论师为什么要作这样的改革,上文当中也有提及,和“除宗有法”导致“因”论证不周遍有关。 
       3. 应用上的比较
       二位理自在都是历史上因明辩论的佼佼者,他们理论上的不同自然会导致二者在运用当中有所差别,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因明理论在实战当中各自的特色。 
       首先来看看陈那论师因明,虽然他的“除宗有法”理论导致了“因”在个别情况下,有论证不周遍的情况存在,也就是满足了“因三相”规则而无法证成立宗的情况存在。但毕竟只是个别情况,且通过因明中“过”的理论可以完全避免。比如上文举例“水银是固体,金属之故”,这个论式通过立宗“现量相违”这一“宗”过理论就可以完全避免。所以说,论证不周遍虽然是一个遗憾,然而对于应用,却没有实际的障碍。 
       同时,陈那论师关于“因三相”安立有其特色:首先,同品、异品要俱全的要求,使得论证过程很直观,且对敌论方说服力很强,对方举不出反例,就代表着论证的有效性。 
       “同品定有,异品遍无”这一归纳推理的存在,使得在实际的辩论过程中,它并不单独要求“因”要符合“自性因、果性因、不可得因”,只要符合当下“同品定有、异品遍无”就可以使用此“因”,使得“因”的运用更加广泛和及时,在实际辩论过程中十分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。 
       接着再来看看法称论师因明,他的“因三相”理论与“亚氏三段论”的论证形式有相似之处,这样的改革也体现出一些特色:“同品喻、异品喻可单独与宗因组成论式,喻依可以不要”决定了在辩论过程当中,三支论式简洁明快;另一方面,“同品遍”“异品遍”或者“自性因、果性因和不可得因”的要求都为“因”的周遍论证性提供了极其可靠的保障,相对于陈那论师在形式上对真因作具体规则,法称论师对于真因内涵上的要求更加明确了。
       结语
       了解陈那论师、法称论师关于“因三相”的安立,有利于我们顺利趋入集合了二位理自在因明精华和窍诀的《量理宝藏论》,这也是本文的初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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